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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研究
外资办事处能够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 03月07日
  网友张某问:
  我现在在一家“外企”办事处工作,今年一月和办事处续签了一年合同,今年三月办事处变更,90%的人员被要求到另外的公司和办事处有一定联系,但法人代表变更 工作,办事处要求我们辞去办事处职务,续签到新公司,以前的工龄不累计,因现在办事处的员工均是工作了6年以上的老员工,我们拒绝签订新合同,应按办事处撤消给员工结算,办事处不同意,并说如不签新合同,到年底自动解除合同,我们认为是办事处想赖掉办事处的解散费!
  对这种“办事处”,我们很伤心,工作也无积极性,我们应如何获的我们的正当利益。
  答复:
  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办事处都是没有用工权的。它们不能在中国招收员工,也不能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问题中张某没有说清楚自己真正是和谁签订的合同。
  从大多数外资办事处的情况来看,它们一般都是和中国的对外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对外服务公司与它们招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委派这些员工到办事处工作。具体区分你到底是和对外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还是与办事处签订合同有如下的方法:
  一、看你的劳动合同上盖的章是哪家单位的。
  在劳动合同上,最能清楚地显示权利义务方到底是谁。如果是与对外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必定有一方的章是对外服务公司的。如果合同上只有办事处的盖章的话,就是与办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查到底是哪家单位在帮你办理社保。
  可以去当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阅自己的社会保险帐户,看看到底单位有没有帮你交社保,交的话是哪家单位帮你交。由于外资办事处不可能有用人权,也没有办法交社保,所以有交纳社保记录的话,就是对外服务公司帮你交纳的。
  依据上述的判断方法,张某假使确实是与办事处签订的合同,那怎么办呢?
  由于外资办事处肯定没有用工权,那双方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更倒霉的是,由于没有用人权,张某与办事处的关系连事实劳动关系都不能算,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既然不是劳动关系,劳动法就不适用张某的情况,而是由民法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张某在问题中说到的所谓解散费,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金也无从谈起了。如果要解决双方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劳务关系的案件,只能直接到法院起诉,这样是非常没有保障的。因此建议大家与外资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这个问题。
  如果张某是与对外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境况就要好些了。由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来解决,社会保险也必须缴纳。不过由于张某是签订的一年合同,所以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之续签的话,张某就不得不面临失去工作的结果。而且由于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合同到期终止是双方意愿的体现,张某所说的解散费也是没有的。
  对于张某在文中所提到的工龄问题,在此作一下讲述:
  首先,工龄的长短不是单位说不计就不计的。这是由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你的劳动手册等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记录来决定的。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国家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工龄的概念随之逐渐淡出了我们的视野。如今年龄是二三十岁的员工非常紧张自己的工龄完全没有必要。退休后的养老金依靠你自己过去工作时缴纳的养老保险的多少决定;员工被解职也根本不管你有多长时间的工龄,而是要看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且通常最多只补偿十二年的工作年限。总体来说,工龄已经没有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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