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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 05月17日
  去年11月,省人大妇女儿童工作组、省妇儿工委、省劳动厅、卫生厅、总工会、妇联等单位,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情况执法检查与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大量使用未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的未成年工,也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体检,有不少未成年工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重体力超时劳动。莆田某电子公司违规使用未成年工多达650名。检查中还发现泉州、石狮两家知名鞋业公司也存在招用童工的问题。
  最近,省未保办会同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再次对以上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莆田某电子公司仍未按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办理《登记证》,进行规范体检。检查人员在泉州、石狮两家知名鞋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发现10多名来自泉州、江西、四川等地的童工。查阅这两家企业今年2月部分员工招录表、资料卡后,还发现这两家企业仍继续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是《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在所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对使用童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单位和个人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不得让他们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用工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998年7月1日,省人大在所颁布的《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童工,违反规定的由劳动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省劳动厅安全监察部门会同未保办、工会、妇联等单位,到福州、泉州、莆田、漳州等地抽查部分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发现其中90%的企业存在招用未成年工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问题,有不少企业还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重体力超时劳动。然而当地有关部门对上述的违法用工行为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致使这些问题日益突出。
  据了解,造成童工屡禁不止、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不落实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不少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未引起重视。在一些被抽查的企业中,70—80%的员工不了解《劳动法》、《未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二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疏于管理、执法不严,处罚不力,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和有法不依现象。
  三是有关行政处罚措施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如童工问题的处罚,原先执行1988年国家劳动部、国家教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规定,发现企业招用童工的,可罚款3000—5000元,然而,去年8月,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已下文宣布废止该通知。虽然国务院在1991年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有处罚规定,但只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998年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劳动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童工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但又以责令限期整改为前提,逾期不改方可处罚。这样,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感到难以把握,当场发现童工不能处罚,非得要第二次发现使用方可处罚。
  有关方面人士建议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制定更为具体、易于操作的《实施细则》。此外,要加大有关劳动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做好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劳动安全保护法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重点企业开展劳动执法检查。查出问题时,坚决依法办事,并予以通报。
  四要依靠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学校要做好控制流生工作,家长要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企业要自觉遵守劳动用工法规。只有这样,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沈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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