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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06月06日
  现将《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予以转发,并根据深圳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该办法所指“国有企业”,在我市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权在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
  二、在我市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立之前,《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的审核、公示、批准工作由市、区劳动部门办理。
  三、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劳动保障厅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因此各区劳动部门要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提前40天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
  四、为方便统计、管理,我市将在省厅为我市制作的《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后面加上各区编号。各区编号依据各区人员身份证号码编号区分。即:盐田区02;罗湖区03;福田区04;南山区05;宝安区06;龙岗区07.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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