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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月20日

文号:人办发〔1996〕52号

为了维护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加强各类资格考试的规范管理,现将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都要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得发给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者和不履行应有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地人事部门要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和考试的有关信息。验收报告应写明考试的基本情况、资格审查情况、评阅卷情况、违纪处理情况等。不能按时上报的,应提前通报情况和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省,当年该专业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将转入下年度同类考试时再一并办理。

三、录入考试成绩,不再采取0.5分进1的做法,一律按实际分数录入。各地人事部门在收到我部关于合格标准的通知15日内,将复核结果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待接到我部核准通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果。

四、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实行存档管理。在发放资格证书前,要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和发证机关。

五、通过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并合格的在职人员,必须符合人职发[1991]6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程序员资格须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二年以上,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须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方可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凡在资格考试科目中单独设立外语考试内容的专业,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目前,我们正在对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统筹规划,请各级人事部门以及考务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把资格考试工作做好。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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