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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专栏 || 商家以工信部公示的续航里程对外宣传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 06月10日

       续航里程被认为是消费者选购新能源车比较关注的问题。但车辆的续航里程受速度、温度、行驶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造成部分消费者认为商家宣传的工信部续航里程高于实际续航,进而主张商家欺诈。


实际续航里程的举证与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消费者主张实际续航低于工信部续航里程,其应当举证,而举证则必然涉及到对车辆续航里程的鉴定事宜。根据律师对同类案例的检索,目前尚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


(2020)苏09民终4553号判决书,法院认定事实中“对于车辆的续航里程,无相关部门能进行鉴定。”

(2018)粤0114民初11824号、(2018)粤0114民初11829号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载明“本院依法摇珠确定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为鉴定机构。


该事务所于2019年6月20日向法院发函,载明:“注:争议问题为是否无法对车辆进行充电、车辆行驶过程中报电池故障、突然熄火等;对续航里程问题因测试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具备鉴定条件。”并载明工作初步方案及鉴定费用。


GB/T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明确规定续驶里程指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下,以一定的行驶工况,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


工信部公告的续驶里程是指在试验的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大续驶距离,应根据《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规定进行实验得出的最理想的理论值。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公交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一次性充电续驶里程和能量消耗量测试”,电池应是全新的电池且进行初次充电。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对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及轮胎气压、机械运动部件等实验车辆设备及技术都有明确的要求。


因此,电动汽车续驶里程是指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最理想的行驶距离,并不是指客户所购的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最大行驶里程。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续驶里程只是理想化的数据,并不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的数值。


目前,因鉴定的条件要求较高,暂无鉴定机构能够对车辆续驶里程进行鉴定。


商家依据工信部公示信息并不存在欺诈

商家依据工信部公示信息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也未实施欺诈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欺诈不予认可。


民事判决书 | (2020)皖18民终1820号


关于吴科生提出的续航里程欺诈能否成立。


吴科生提供了北京汽车“EX5”型轿车的宣传单,虽宣传单正面印制有“520km长续航”字样,未明确注明520km续航里程系按照等速法得出,存在不妥之处,但宣传单背面详细载明了案涉车辆的续航里程及其他配置技术参数,关于续航里程NEDC工况续航里程(km)为415、等速法续航(60km/h,㎞)为520,与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关于北汽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J7001U5E2-BEV的纯电动轿车《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记载内容相符。


汽车属大件商品,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必然需对汽车的配置情况作详细了解,应能通过宣传单全面了解汽车的性能及配置情况。故对吴科生提出的北汽公司、三江公司对续航里程构成虚假宣传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案涉车辆如确实存在续航里程过低的问题,属于质量瑕疵,吴科生可依法请求三江公司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等民事责任。吴科生以三江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

如商家依据工信部公示信息宣传,商家不构成欺诈。

首先,商家依据工信部公示信息对外宣传,并未实施欺诈行为。

其次,商家并未隐瞒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宣传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最后,客户并不存在错误意思表示,客户知晓商家宣传系工信部公示里程,并不存在误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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