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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
非法清算受益人仅需在非法清算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 09月08日
 

           

——从北京某公司诉四川某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案看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承担问题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副主任律师团队  雷琴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待了结公司各种法律关系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

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资合公司,资合公司的股东通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而不能对股东主张债权,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未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清算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非法清算的行为负责。

一、法定清算程序

    按照《破产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普通组的成立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清算的第二步是由清算组接管公司管理权并清理、接管公司财产、债务。接管公司管理权主要包括接管公司的公章、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册、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账务文件、职工花名册等记录职工情况的所有文件、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清理公司财产应当首先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并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最后还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接管公司债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清算的第三步是设立清算帐户,清算帐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帐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帐户和清算损益帐户。

清算的第四步是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清算的第五步是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参加公司的诉讼活动。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在清算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清算的第五步是处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的第六步是制定清算方案、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由清算组进行修改,直至通过。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清算的最后一步是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二、清算组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解释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的上诉规定可以看出,非法清算的,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清算责任。但是承担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还是相应的实际损失的民事责任则在实践中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公司,作为股东,均只需在认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法律法规中对于某些行为又规定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在实物审判中,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一般是在认资或者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北京某公司诉四川某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案看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因连续2年未年审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时,作为股东的陈某、陈某全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分配了公司剩余资产人民币110万余元。北京聚鸿基公司受让原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对于该公司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债权,但却因原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清算注销,无法主张权利。随后,北京聚鸿基公司认为陈某、陈某全违反了公司清算程序和清偿顺序,导致其权益受损,要求陈某、陈某全承担其损失赔偿责任约1000余万元。

该案债权形成时间在1997年,距起诉时已逾15年,且该债权先后经过5次转让,导致本案债权形成时间较长、转让主体多、证据收集难的艰难处境。在接受委托人陈某、陈某全委托后,郑书宏律师、刘艳律师仔细审阅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将公司注销程序、原告受让债权程序是否合法作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通过向工商局、法院等机构查档,收集公司注销的全套手续,掌握了案件主要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通过对重点问题逐一分析并形成专业代理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将律师意见通过开庭前的沟通、庭审中的辩论及庭审后的书面代理词的方式,充分展现给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陈某、陈某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赔偿的范围为未依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但是,本案全部债权金额并不等同于陈某、陈某全违法清算而给聚鸿基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应用以清偿公司所有债务为前提,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陈某全向北京聚鸿基公司赔偿损失110万余元,并驳回北京聚鸿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形成的判决,明确了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法定义务,确认了清算组的赔偿责任以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为限,而非原债权总额,重点应审查非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股东分配的财产及其利息),是符合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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