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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型案例
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 12月22日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副主任律师团队  刘艳

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权属于已缴纳购房款的个人,未缴纳购房款的购房人无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律师建议,针对公有住房的购房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单位、维修资金使用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以规避行政单位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的风险。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第二十六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根据上述规定,若所涉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已进行房改部分业主所缴纳的售房款,并由该部分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而对于尚未进行房改部分的房屋,仍属于公有住房,该部分房屋的维修,应由单位按公房政策进行维修,而不能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包括已进行房改和未进行房改部分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进行维修,侵犯了已缴纳购房款、已进行房改部分的业主权益。

律师建议:应由申请单位所在辖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申请单位核实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内的房屋中,哪些公有住房已售,哪些公有住房尚未出售,在确认公有住房已售的具体情况后,由已售公有住房全体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包括未出售的公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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