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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型案例
商品房订购定金可返还
发布时间: 03月26日

商品房订购定金可返还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主任律师团队   雷琴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开发商希望以定金留住意向客户,意向客户在置业顾问的推荐下很有可能出现不理智的认购行为,认购中的定金至少也得一两万,那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能不能要回定金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定金是可以返还的。下面介绍一则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情介绍:

原告戴某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订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如果原告在被告通知的时间不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5万元定金不返还;如果被告在此之前卖出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到被告的签订合同通知后,原告于425日至被告处,与被告商定,待原告的丈夫57日从香港回来后再签合同。57日原告至被告处签合同时,由于被告出具的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的条款,原告对此持有异议,与被告协商未果,特以书面表达了由于被告不能给予明确答复,需要另择日签约的意见,希望与被告继续协商,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同意。不料被告竟于59日通知原告,要没收原告的定金,并要将房屋售与他人。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一、到期不签约显然不包括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到期不签约的情形。
   
本案是因被告没收了原告戴某交付的定金而引发纠纷。被告没收定金的理由,是认为戴某没有在425日与华新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了订购协议的约定。订购协议约定:到期不签约,5万元定金不退还。能否将订购协议中到期不签约一语理解为无论存在何种理由,只要不签约就是违约,双方当事人显然有不同解释。
    合同法
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无论是订购协议还是双方当事人拟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华新公司的解释。预约合同的作用,只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订立本约创造条件。从这一认识出发来理解订购协议中的到期不签约一语,显然不包括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到期不签约的情形。在买受方只见过出售方提供的样板房,尚未见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的情形下,若将此语理解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买受方到期不签本约均是违约,势必将买受方置于要么损失定金,要么被迫无条件全部接受出售方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的不利境地,出售方则可以籍此获利。双方在订立本约时的地位极不平等,显然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二、因不可归责与双方的是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可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相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订购协议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因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未签约,是属于不可归责与双方的情形,开发商应该返款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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