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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案例
《公司法》注册资本的变动对刑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 01月07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次修改,《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刑法》与《公司法》注册资本息息相关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自《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认缴制后,就有法学专家提出:废止与注册资本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罪名。但是,律师认为《公司法》内容的修改只意味着《公司法》对应的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制,对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并没有产生影响,因此《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也有存在的空间。至于这两个罪名是否适用现在我国对市场监管体制的逐步放开,律师认为不管现在市场经济如何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监管这双无形的手,只有市场和政府双管齐下才能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不宜取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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