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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法性分析
发布时间: 01月10日


一、 基本事实

2016年5月30 日,根据某公司审计监察部出具的《某小区车位收费情况审计报告》及项目实际管理情况,某公司认定项目经理张某某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失职。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第31条“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处以200-5000元罚款,赔偿相应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及某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中《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定,某公司决定免去张某某某小区项目经理职务,将其调任至某公司的另一小区工程维修部工程维护员,并通知其6月13日到另一小区报到。并出具“关于对张某某的处罚通知”,后张某某拒不到岗上班。

某公司同年6月23日,因张某某未到光明城市物业服务中心新岗位报到,某公司以旷工为由,根据某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中《劳动管理制度》“累计矿工4天(含4天)者,公司予以辞退”的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6年8月8日,张某某成都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称:其于2006年2月入职,月工资4300元,某公司2015年以经营不当为由强行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3000元。

二、 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调岗情形应该是指向明确、具体且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因此,应结合某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确认某公司调岗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

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调岗?

不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以末位淘汰的结果对员工实施单方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故用人单位想单方调岗,需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2.部门取消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不能。很多企业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单方调岗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部门取消必须确实是用人单位由于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作出的调整决定,而非变相裁员的借口。并且,即便是对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部门取消,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也必须经过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调岗。

3.员工岗位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薪随岗变”的原则,且企业具有相应的岗位体系和薪酬对应标准,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对应的薪酬标准确定员工的薪资待遇;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均无上述规定,则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就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4.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劳动者未提出任何异议,工作几个月后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劳动合同的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变更后的合同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的,该变更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拒绝。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某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某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单方面对张某某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张某某据此申请仲裁的行为表明其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此,裁决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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