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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庭法典型案例
离婚特殊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 03月05日

离婚特殊财产分割

婚前一方买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怎样就该房屋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婚前买房应当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律师认为应当区分情况。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产权属于该方,那么离婚时这笔财产就应当划归该方。2、婚前一方贷款买房,产权属于该方婚后共同还贷,由于婚后还贷导致了离婚时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需要给予补偿,该部分补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是:

房产升值率=离婚时房产价格/结婚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部分+其他费用

非产权登记一方的补偿=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升值率/2

 综上,律师分析认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按揭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的定性,首先,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该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却又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是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例外,但该共同财产分割又具有一定特色,《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专门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是由婚前购房一方得房,而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方式进行较为固定的分割,但具补偿如何计算,目前还未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该裁判中法官确定的两步计算方法,无疑是极具指导和参考价值的,也希望后续国家能进一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此类案件裁判的标尺。

 当然,该案中补偿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所得出的金额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明确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只要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最后的补偿金额确定,法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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