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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法|新证据规则下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有效出示?
发布时间: 06月09日
  2020年1月9日,微信发布的《2019微信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微信月活跃账号数为11.51亿。毫无疑问,微信已成了当下最流行的主要聊天工具。

  

  笔者于2020年5月10日在无讼案例以“微信”为关键词对公示案例进行检索,发现涉及到的案例达105万篇,而50%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达53万篇。裁判作出时间显示,微信作为诉讼证据呈逐年快速上涨趋势,越发重要。

  

  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后简称:新证据规则)对原2001年证据规则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修改的亮点之一便是新增了电子证据规则。新证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至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完全可作为“呈堂证供”。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如下容易引起争议的弱点:1.形式虚拟性;2.手机载体依赖性;3.聊天双方多使用昵称,非实名制,双方真实身份不明确;4.语音、视频等证据无法脱离手机动态展示;5.手机清理中聊天记录存在被误删的可能;6.发生纠纷后,一旦被对方删除或踢出微信群,则原始信息随之消失;7.微信转账虽有交易记录,但是过于简单,要点缺乏。

  诉讼是严肃的司法活动,作为判案的证据须经过庭审质证,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诉讼中,当事人常用的出示方式为聊天截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过于简单,在面临诸多质疑时,难以使法官建立内心确认,诉讼风险较高。笔者结合新证据规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实务操作方法提出如下出示建议供读者参考:
  1.为证明真实性,建议携带手机原件出庭。
  2.勿轻信云端储存而随意删除手机端聊天记录。新证据规则要求原则上应出示原件。手机内存不够用时,部分人会选择经聊天记录进行云端同步备份,便以为无后顾之忧而清理手机端数据。清理会带来一定风险,以云端的微信记录是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法律上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
  3.为证明对方主体关联性,建议采取下列方式:(1)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录制整个搜索过程。现在电话号码普遍实名制,而电话号码通常与微信账户绑定。可通过微信“添加朋友”功能,输入电话号码搜索,验证电话号码户主与微信账户户主的关联,通过证明电话号码户主方式证明微信账户户主的身份。同时,建议将整个搜索过程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电话号码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2)采取语音识别方式。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可通过诱使对方发送语音,锁定微信账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3)查看对方微信号,进入对方朋友圈,通过朋友圈信息、生活图片(尤其是人像照、自拍)、事件记录等信息与对方主体的关联性,证明微信账户户主的身份。(4)当庭拨打语音电话等,以验证账户、手机的持有人。
  4.为了使证据内容更加形象、完整,建议采取录制视频方式进行出示。拍摄时应注意录制的连贯性与完整性。录制时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录制过程不能中断。操作时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应逐一点击并完整播放、展示,再继续拖动,切忌直接跳过部分信息,以便破坏证据完整性。视频应刻成光盘予以提交,以便法院存档。出庭时,应携带拍摄载体原始设备。
  5.为便于法院有的放矢查阅证据,快速掌握重点信息和事实,除了视频录制方式,建议同时提交完整版、重点节选版(注明时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书面证据。
  6.可通过对比,分辨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聊天记录在用户终端具有可删除不可添的特点,将双方微信用户端聊天信息进行对比,即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被删的聊天记录,可以采取使用一定专业软件或设置予以恢复。以iPhone为例,方式为:点击右上角“+”→“添加朋友”→对话框输入“:recover”→“确认”即可完成。
  7.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前往第三方平台调取其储存的证据,如前往杭州查询对方支付宝账户信息。
  8.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公证方式对可能灭失的重要证据予以保全。
  微信等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君合律师将不断探索学习,积累经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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