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法合同法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北京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北京合同管理律师-北京智汇|公司合同律师团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2024年对于单位实施的逃税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2024年未成年人能否适用监外执行?
  • 2024年婚姻证明丢失如何补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
合同中交易价格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05月13日
  导读:《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案情:
  2007年11月,个体户占某打算从鄱阳某公司批发一批种子。当时,鄱阳该种子批发价为每公斤30元。于是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种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08年10月向占某提供种子2吨,经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合同中约定,种子的价格按市场价计算。由于种种原因,市场上该种子价格不断下滑,至2008年10月已降至每公斤20元。10月份该公司按约定时间将种子运至占某家中,经验收合格。但占某表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市场价计算,现在该种子市场价出现了较大降幅,故要求按每公斤20元计算。而该公司坚持按照2007年11月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来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双方在价格问题上发生争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市场价计算,那么以何时的市场价来计算?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约定按照市场价来计算,是按交易时的市场价来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约定按照市场价来计算,是按合同签订时市场价来计算。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市场价来计算该批种子的价格,但对何时的市场价未做明确规定,这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市场价发生变化时,首先采取协商补充的方式,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按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因此,本案中的市场价,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来确定,即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合同双方订立合同为2007年11月份,约定履行合同为2008年10月份,故以2007年11月时的价格来计算。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占某应以2007年11月订立合同时的价格,即每公斤30元的价格付款给该公司。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买卖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