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法合同法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北京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北京合同管理律师-北京智汇|公司合同律师团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2024年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导致损失,应如何赔偿?
  • 未成年人犯罪有追溯期限吗?
  • 2024年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的比较
发布时间: 06月25日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