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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出台新规
发布时间: 06月25日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出台新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出台新规
日前,《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该《规定》规定,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棚户区无照(证)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经被拆迁人书面申请,并经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给予代建住宅楼房一户,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代建费出资标准为800元/平方米,享有全部产权:(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区域内具有独立户口,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核准认定他处确无住房的;(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居室和厨房有隔断墙;(三)被拆迁人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代建户享受附属物补偿、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每户200元,代建户不享受租房补助。
  拆迁公告发布前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的被拆迁人享有下列优惠:(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用,由被拆迁人按政府公用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二)代建楼房的房屋所有人无能力出资代建费用的,产权归公有,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三)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代建房补交代建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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