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椒江一民工子弟学校的校长向本报热线88894000反映,称该校四年级女生雯雯被爸爸逼着去打工,学校多次劝说无果,雯雯面临辍学。
校长姓鲁,她告诉上周一,梁自勤偷偷拿着学费把雯雯送到学校,鲁校长坚持让梁自勤把学费带回去,雯雯留下继续上学。
15岁的雯雯是否依法享有义务教育权爸爸董先生的做法是否触犯了法律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道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也就是说,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是在15周岁或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雯雯,仍然依法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月28日下午,记者从鲁校长处了解到,雯雯已正常到校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