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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借贷纠纷还是套路贷?三门法院火眼金睛,借款人和起诉人反被判罚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2
导读: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迅猛,已成为法院审理的最大案件类别。其中,虚假诉讼、套路贷活动愈演愈烈,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民事诉讼,社会反响强烈。前段时间,套路贷中的出借人借名向三门法院起诉,谁知一经审理,最后......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迅猛,已成为法院审理的最大案件类别。其中,虚假诉讼、套路贷活动愈演愈烈,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民事诉讼,社会反响强烈。前段时间,套路贷中的出借人借名向三门法院起诉,谁知一经审理,最后却套牢了自己,被罚了9万元。

据了解,原告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戴某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某向三门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向丁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月息为3%,本人已收到所有现金,特立此据。借款人戴某某,担保人符某某。日期:”。

审理过程中,三门法院查明的事实却是:这一借贷纠纷中,实际的出借人为江某,他与戴某某约定借款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预扣利息1400元,实际交付借款仅1.86万元。应江某要求,戴某某向其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出借人一栏为空白的借条一张。

当戴某某无力偿还时,江某与丁某通谋,在借条出借人一栏补填了丁某的名字,并以丁某的名义提起诉讼。截至丁某起诉之日,戴某某已向江某还款1.81万元。

最终,三门法院判决:对江某罚款9万元,对丁某罚款4.5万元。

三门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借条出具时出借人一栏保持空白,这是套路贷中放贷人的常用伎俩,这方便了放贷人借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规避职业放贷人名录限制,躲避法官庭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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