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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如何服务民企?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02
导读:编者按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于2月1日起施行。民营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

编者按

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于2月1日起施行。

民营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而以省域立法形式护航民企发展,这在全国属首创做法。

该《条例》对于我市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会带来哪些影响民营企业家又有哪些感受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条例》点明了社会组织‘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协会也将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担当,要围绕服务‘两个健康’的定位开展各项工作,让民营企业家有底气、有信心去放手干事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秘书长郭敏龙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民营企业十分关注的融资问题,《条例》提出了六方面破解对策,其中“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的规定就是吸收了台州经验。

“在融资问题上,台州民营企业家的心声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这项举措上升为法规,全省将有更多民营企业受益。《条例》力求通过制度建设,消除‘所有制歧视’,助力民企越过‘融资高山’,它让民营企业对未来可预期,提振了民营企业家信心。”郭敏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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