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台州律师 >> 台州动态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新规来了 企业需注意什么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27
导读: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扩散,使得口罩持续热销。近期,我市许多外贸企业纷纷收到客户关于口罩、防护服的询价,那么有了订单是不是就有资质出口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有哪些规定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5......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扩散,使得口罩持续热销。近期,我市许多外贸企业纷纷收到客户关于口罩、防护服的询价,那么有了订单是不是就有资质出口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有哪些规定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5类医疗物资”:凭相关证书和证明、声明验放

近期,商务部联合国家各部委就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分别为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

台州海关综合业务一科主任科员王静宜介绍,这两个公告都对企业申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医疗物资”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以把最新出台的12号公告看成是5号公告的补充。

王静宜说,综合两个公告要求,企业申报出口“5类医疗物资”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凭相关证书和证明、声明验放。

一是企业提供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标准要求的,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二是产品属于进口复出口的,海关凭企业进口时取得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和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验放。

三是仅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同时企业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非医用口罩:黑白名单管理+进出口方共同声明

12号公告对非医用口罩出口加强了质量监管,根据规定,自4月26日起,对于出口非医用口罩,实行黑白名单管理,且需要进出口方共同声明。

“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王静宜解释,“也就是说,对于出口非医用口罩的企业,只要在黑名单内的就不可以申报出口;在白名单内的企业,可以申报出口。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海关特别提醒,企业对于既符合国内质量标准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也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在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选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

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产品已取得欧盟CE认证,但是不在商务部白名单内,该怎么办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向本地商务局申请加入商务部白名单,并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据悉,目前我市已有包括泰丰针织、皓邦医药用品在内的39家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提交了申请。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