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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和唐山市检察院接力监督女婴接种疫苗致残14年后终获赔偿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9
导读: 本报讯日前,经省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接力监督的唐山接种疫苗致残女婴毛某在事发14年之后,终于获得48万元赔偿金。2002年1月,唐山7个月大的女婴毛某发低烧时,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卫生院被接种疫苗,此后被诊断为......

本报讯日前,经省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接力监督的唐山接种疫苗致残女婴毛某在事发14年之后,终于获得48万元赔偿金。

2002年1月,唐山7个月大的女婴毛某发低烧时,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卫生院被接种疫苗,此后被诊断为颅内感染。司法鉴定显示,毛某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终身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2005年6月,毛家一纸诉状将丰润区丰润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丰润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先后裁定驳回毛某起诉。无奈之下,毛某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为毛某的不幸遭遇和其父母经受的巨大痛苦所震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迅速调齐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并经市检察院民行处集体研究认为,唐山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裁定确有错误,于是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唐山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唐山市中级法院未予采纳。于是,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根据的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本案毛某主张丰润镇卫生院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以接受疫苗接种产生纠纷为由,即认定该纠纷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纠纷,缺乏证据证明。同时,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以“本案纠纷应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毛某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贫弱群体利益,且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曾对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受采纳。因此,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处务会对本案进行反复讨论,并提请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省检察院检委会认真听取了承办检察官和民行处处务会的意见,研究决定将本案向省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2月,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省法院接到省检察院抗诉后,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今年7月14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丰润镇卫生院在毛某发烧中还给其注射疫苗,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卫生院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总损失数额的25%为宜;毛某如今的损害后果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酌定由卫生院给付毛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目前,丰润镇卫生院已向毛某支付48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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