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及货币补贴等标准的通告》近日正式发布实施。《通告》明确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本市城镇低收入类家庭。由于原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等相关标准均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并轨后不宜再用“廉租住房保障”之称谓,为了做好政策衔接,使工作更加严谨,南宁市需重新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标准。2018年2月1日,《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之规定,市住建局组织起草《通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通告》公布的标准分别有三个:一是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二是货币补贴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三是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
符合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是多少根据《通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分为A类和B类两种,取得A类资格证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金额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等确定。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一般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最高能领取货币补贴91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最高能领取货币补贴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