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助亲戚办理丧事,却由于点燃“路灯”时粗心大意,结果造成同时帮忙的人员一死三伤。6月20日,经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胡华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月1日,唐河县湖阳镇村民胡某因病亡故,作为亲戚的胡华春得知消息后,赶来帮忙办理丧事。出殡的时候,当地有一种风俗叫点火把送路,即将棉布柴草绑在木把上,浸泡柴油后点燃,称为“路灯”,在送葬时高举,照亮通往前方的路。
胡华春帮忙点燃“路灯”,由于粗心,违反用油常识,将桶装的柴油直接泼洒到燃烧的火把上,引发柴油桶内油气混合物爆燃,致使持火把的4人被烧伤,其中1人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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