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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喜酒后醉驾身亡 宴请人及同桌共饮者成被告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7-11-25 浏览:
导读:杭州萧山人老陈在参加婚宴后的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认为宴请者及同桌共饮者有责任,于是就把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男子喝喜酒后醉驾身亡 宴请人及同桌共饮者成被告

  【喝喜酒后醉驾身亡】今年4月,老陈受邀参加朋友姜某儿子的婚宴,并被安排与钱某等人同桌。晚宴散席,老陈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老陈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老陈系醉酒驾驶。

  老陈家属认为姜某、钱某等人,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导致老陈饮酒过量后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宴请者及同桌共饮者,他们与老陈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抢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可将“注意义务”包括在内。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作为宴请人,姜某应对来客尽到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劝诫、提醒、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对老陈醉酒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其家时,不履行注意义务,不顾他人的安危,让老陈危险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致老陈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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