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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家教强奸禁业案二审 判刑12年半并禁业5年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12 浏览:
导读: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业禁止”陆续出现在各地涉及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的判决中,家教被判三年禁当老师”等新闻也见诸报端。

北京首例家教强奸禁业案二审 判刑12年半并禁业5年

  “名师”家教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半并禁业五年

  家长花16万元请来的“名师”家教邹明武,却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去年12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判决禁止他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该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宣判后,邹明武当庭表示上诉。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邹明武上诉,维持原判。

  “名师”多次强奸未成年女学生

  今年40岁的邹明武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曾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邹明武任某中学数学老师,小娜(化名)为该校高中学生。2016年9月,邹明武从该校辞职,到另一所中学任临时代课老师。从2015年10月到案发前,邹明武受雇为小娜的家教老师。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

  小娜的父亲称,2015年10月开始他给女儿找了邹明武做家教,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每周上一次课,每次两小时共1200元,后来邹明武提出涨价,两小时1800元。截至案发前,他共支付邹明武补课费人民币16万余元。刚开始补课没多久,女儿反映说邹明武对她动手动脚,不想让邹明武补课了。2016年11月,女儿又跟他说邹明武对她动手动脚,女儿还让他在家里装一个监控。

  小娜曾经跟父母多次提出不想让邹明武继续给其补课,但小娜的父母觉得是小娜成绩提高了就不想学习,所以没有同意。小娜称,邹明武威胁恐吓她,不许她跟别人说,她碍于面子觉得难以启齿,只能继续隐忍,不敢跟父母说出真相。

  后来,小娜的父亲在家里安装了监控,通过监控,他们终于发现了女儿遭侵害的事实,并报警。

  学生小雯(化名)在证言中称,她从新闻上看到邹明武强奸女学生的报道,自己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间,她当时读初三,邹明武是初中部数学教师。中午午休时,邹明武在办公室给她补习数学,其间,邹明武经常对她进行猥亵。

  一审获刑12年半 禁业五年

  在法院认定邹明武犯罪事实的证据中,除了邹明武的供述、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医院的医学诊断书,还有监控录像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监控录像显示,邹明武在小娜家中有侵害小娜的行为。其间,小娜始终有躲闪、收手等动作。经鉴定,该视频画面未发现存在人为删除、调整或改动的痕迹。

  海淀法院认为,邹明武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邹明武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与强奸罪并罚。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任课及家教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却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依法应从严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结合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海淀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邹明武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一审时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明邹明武的犯罪事实,且一审法院在对邹明武量刑时已考虑邹明武在2016年4月实施强奸行为时,因其自身原因未得逞等情节,在量刑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法院对邹明武的上诉理由不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提醒未成年人以及家长,在遇到侵害时,一是及时报警;二是要注意保存毛发、伤痕、体液、聊天记录等证据;三是注意心理疏导,在加大对孩子心理状态关注的同时,家长也要注意自己的情绪变化,因为这种变化会带有一定暗示性,避免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链接:从业禁止

  在刑法中,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本质上是一项预防性措施,主要是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执行,消除或减少行为人可能再次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道德实施侵害行为,刑法修正案(九)采取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二元惩罚性模式,即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要由法院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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