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安徽警方端掉地下军工厂 8个月造弹70余万买家遍及30省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17 浏览:
导读:8个月疯狂制造铅质子弹70余万发,买家遍布黑龙江、四川、广东、安徽、上海等全国近30个省份,整个犯罪链条采取公司化考核模式“高效”运转。

安徽警方端掉地下军工厂 8个月造弹70余万买家遍及30省

  警方缴获的赃物

  8个月疯狂制造铅质子弹70余万发,买家遍布黑龙江、四川、广东安徽上海等全国近30个省份,整个犯罪链条采取公司化考核模式“高效”运转。近日,马鞍山警方宣布,该市含山县公安局成功侦破公安部挂牌督办“7・12”特大网络制贩弹药案,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30名,现场缴获铅质子弹10000余发,以及制造铅质子弹的成套模具、原材料。

  一起赌博案牵出神秘网络卖家

  2017年7月,含山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聚众赌博案中,民警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平日里喜欢上山用气枪打猎。这个王某是如何非法持有气枪的?消耗量较大的气枪铅质子弹又是如何源源不断得到补充的?带着种种疑问,办案民警在深挖中发现,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微信好友“流泪的刺猬”求购气枪、铅质子弹。于是,警方围绕“流泪的刺猬”展开调查,成功锁定其真实身份为含山县居民过某。

  据过某交代,他的铅质子弹主要来自一名网名为“金恩”的男子蒋某,此人在圈内小有名气。去年7月26日,警方在江西赣州将蒋某抓获,但蒋某仅仅是个铅质子弹买卖的“中间商”。

  货单现玄机制销链条若隐若现

  在调阅蒋某转账记录的工作中,警方发现蒋某频繁汇款给一个网名叫“老卡”的人。8月初,专案组赶到湖南怀化。在当地警方配合下,警方发现“老卡”的一张银行卡于5月份在怀化市麻阳县黄桑乡有一笔柜面交易。据此专案组推测可能就是黄桑乡人。经查,“老卡”姓郑,26岁。8月11日,警方在郑某的家中将其成功抓获,并现场缴获仿真枪一只,可郑某的货源也是来自多个上家。

  专案组决定调整思路,从含山的第一张物流单查起,在对涉案人的近千张物流单梳理后,主要发货地都指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警方发现,郑某交代的网名为“小鸡一手商”的神秘商家也长期在云南楚雄活动。种种迹象表明,云南楚雄很有可能就藏有一个生产、销售铅质子弹的重要窝点。

  千里追源头“军工厂”最终被剿灭

  专案组立即奔赴2000公里外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通过对物流公司上千份单据筛查,警方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发货、藏身的出租屋,最终确定了6人犯罪团伙。

  去年9月8日晚,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现场抓获以“小鸡一手商”胡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各型成品铅质子弹5000余发。在随后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在20多公里外的深山里有一个铅质子弹加工点。专案组连夜赶往这个加工窝点,现场缴获各型成品铅质子弹5000余发,原材料铅丝70余千克以及多套加工设备。

  经过审讯警方得知:胡某等人自2017年年初开始,利用手工小作坊制造、销售铅质子弹,团伙里的6人按照销售联络、包装邮寄、生产加工等环节分工明确。他们反侦察意识极强。在巨大利益的刺激下,胡某等人在8个月疯狂制造铅质子弹70余万发,销往地遍布黑龙江、四川、广东、安徽、上海等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于涉案面巨大,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含山警方又展开繁重的销售线路梳理工作,并将相关线索交由公安部发往各省警方侦查。截至2018年4月13日,涉案30人已被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其中胡某等主犯已被法院判处7至10年有期徒刑

  法律链接: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