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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被告判赔46万元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19 浏览:
导读: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18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

首例涉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被告判赔46万元

  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VR全景摄影作品,侵犯著作权,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首例VR作品著作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全景客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已由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权。全景客公司要求被告赔偿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同创蓝天公司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对于部分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证明:76幅作品中,仅有43幅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且,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公司已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另外,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也未从涉案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因此,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还提出,原告索赔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另外,经查证被告方网页,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且被告的法律声明中声称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均由其享有权利,因此,被告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首先,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被告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网站上用于商业案例宣传;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保留上诉权利。

  法律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规定,属于“通知+删除”的模式,可以认为属于“避风港原则”的体现。

  那么,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采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呢?同样可以参考著作权的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5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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