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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高通计划大量裁员欲削减10亿美元成本 公司裁员如何补偿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0 浏览:
导读:尽管博通收购高通已落下帷幕,但其后续影响仍在发酵。4月19日,据外媒报道,芯片制造商高通已开始进行裁员。该裁员行为是高通为兑现削减10亿美元成本的承诺所致。为了抵御博通恶意收购计划,高通今年1月承诺,将削减10亿美元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传高通计划大量裁员欲削减10亿美元成本 公司裁员如何补偿

  尽管博通收购高通已落下帷幕,但其后续影响仍在发酵。

  4月19日,据外媒报道,在与苹果对薄公堂的同时,芯片巨头高通(Qualcomm)正计划为削减成本而裁员。报道中称,高通正在寻求削减10亿美元的成本。

  该裁员行为是高通为兑现削减10亿美元成本的承诺所致。为了抵御博通恶意收购计划,高通今年1月承诺,将削减10亿美元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不过,在博通收购计划被美国政府以危及国家安全为由叫停之前,股东对高通该承诺并不予理会,仍旧支持博通的收购计划。

  如今,尽管已度过收购危机,但高通依然选择降低成本。“在今年1月,高通宣布了削减成本的计划。现在,公司开始裁减全职员工和临时工。”高通发言人就此表示,“我们首先评估了除人力资源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开支削减情况。但是,我们最后决定,公司需要裁减员工才能够支持长期发展和成功,从而让我们的所有股东受益。”

  “仅凭裁员无法完全解决高通所面临的问题,治标不治本,”工信部赛迪智库集成电路研究所副所长林雨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高通未来若想实现好的业绩表现,需要在业务模式和重心上有所改变。”

  裁员降成本

  高通拒绝披露此次裁员的具体数量,但有分析认为,此次裁员或超过3000人。

  据知情人士透露,高通此次裁员涉及数量极多,以至于将必须向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提交所谓的“WARN”,即员工调整和再培训通知书。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企业在30天内裁减高于50名员工时,需要向政府提供这一文件。

  这仅仅是加州一地。高通在全球其他地方还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涉及裁员、裁员规模尚不得而知。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高通首次裁员。2015年高通公司曾宣布裁减15%的员工,共计节省14亿美元成本,同时降低董事会和高管薪酬。公开信息显示,高通当时全球员工总数为3.13万人,即裁员人数超过4500人。结合本次裁员降本的目标10亿美元,也就意味着此次裁员人数或超过3000人。

  “裁员以降低10亿美元成本,只是高通年初为抵御博通恶意收购时所提出的一个方案、如今正式执行而已,”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客席讲师吴奕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但该方案当时未能阻止博通的收购计划。”

  事实上,无论是否承诺在先,裁员已是高通不得不采取的行动。财报数据显示,高通营收已连续三年下滑,2015财年至2017财年营收分别为253亿美元、236亿美元和223亿美元,分别同比下跌5%、7%和5%;利润方面,高通2017财年运营利润为26亿美元,同比上年65亿美元暴跌60%,净利润暴跌57%至25亿美元。2015财年运营利润亦同比下跌23%至58亿美元。

  “高通公司去年业绩下滑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联发科开始步入中端芯片市场,与高通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第二是高通公司过去最大的客户苹果公司与之产生专利纠纷,从而中断了与高通的合作,进而影响到高通的业绩。”林雨分析称。

  法律链接:公司裁员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裁员如何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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