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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冤27年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将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0 浏览:
导读: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刘忠林无罪。吉林高院2012年决定再审该案,直至今日才宣判。刘忠林服刑25年后已出狱。

含冤27年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将申请国家赔偿

  事发后27年,刘忠林终于被承认无罪。他已经50岁了,人生中的二分之一时间都在铁窗里度过。刑满释放的两年里,他换掉过3份工作,最长的干了4个月,最短的只有3天,“或多或少都和案底有关系。”尽管大家都知道他没有杀人,但“无罪”判决或许才能带来真正的开始。

  刘忠林50岁了,他人生二分之一的时间是在铁窗里度过的。

  时间回溯到1989年。同村女子郑殿荣失踪,一年后尸体被发现,次日,警方锁定刘忠林为嫌犯,将他带走。在案发的第4年,一审法院做出了判决,认定刘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实际上,该案在当时存在着众多的疑点和争议:将刘忠林定罪的直接证据仅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而刘忠林认罪后曾多次翻供,他对作案过程、方式、动机等叙述也有多个不同的版本;最为关键的目击证人,最初在描述带走郑殿荣的绑匪人数时称是2人。并且,有证据表明刘忠林曾受到过刑讯逼供。

  尽管如此,刘忠林还是在狱中度过了漫长的20余年,直到2016年1月22日,48岁的刘忠林被刑满释放。从入狱开始,早日摆脱“杀人犯”的标签就成了他所有的念想。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这让刘忠林看到了希望。但此后,吉林省高院一直未有进一步的动作,4年后的2016年4月25日,吉林省高院开庭重审开庭,后续该案又是迟迟未结。

  刘忠林讲述了办案警察对其刑讯逼供的经过,法官还察看了他手和脚的伤情。庭上,两名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但判决书迟迟未下达。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吉林省高院的再审经过了6年多,已远远超出法定期限。

  2018年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正式宣判刘忠林无罪。这一刻,他已经等了太久:长达20多年的牢狱生活,出狱后的适应和漂泊,刘忠林坦诚从未真正“抬起过头”来,一切都在等待着一纸判决“正名”。

  “罪名终于洗清了。”刘忠林叹了口气。他表示,下一步,自己将着手申请国家赔偿,继续还自己一个公道。

  法律链接: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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