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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偷钓者涉过失致死被起诉 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0 浏览:
导读:追小偷的过程中,追击行为是正常的,但是控制住小偷,就很容易出现意外,比如死亡了,通常法律上都认为这是一个意外的行为。但是法律不鼓励在追小偷过程中有非常危险的行为。

追偷钓者涉过失致死被起诉 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如何认定

  4月17日,69岁的广东茂名电白区望夫镇芳塘长坡寨村村民吴裕清,在被羁押了近1年8个月后释放。

  此前,因为追逐三名在其鱼塘偷钓的村民,吴裕清被两名偷钓者推入鱼塘,落水过程中连带将另一名偷钓者撞入鱼塘而导致其溺水死亡。此后,吴裕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此案在4月17日二审开庭审理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吴裕清的行为与被害人黎某亮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庭宣判无罪释放。法院同时认定,推人者黎某益触犯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人偷鱼推搡中一人溺亡

  4月17日9时许,此案在茂名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由茂名市中院三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其中,茂名市中院副院长周佳担任审判长。被带入法庭的吴裕清穿着拖鞋,皮肤黝黑,1米65左右的身高,典型的粤西农民。跟一同出庭的黎某益相比,吴裕清比19岁的黎某益瘦小了许多。

  根据两名上诉人吴裕清、黎某益的供述及法庭调查,2016年8月23日凌晨0时许,黎某益伙同黎某波、黎某亮(被害人),来到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芳塘鸡藤根村边的鱼塘内偷钓鱼。

  “事发前,我的鱼塘基本上晚晚都有人来偷钓,所以每晚都要分好几次爬起来巡查。”吴裕清陈述,“当天凌晨2时许,我巡鱼塘时,发现有人在我鱼塘边坐着像是在钓鱼,我不开灯慢慢走过去,距离人影将近50米远时,我就大喊了一声‘又来偷鱼’,三个人立刻站起来逃跑。”

  当吴裕清跑到鱼塘边的排水口时,看见一个人在水里,而正游到此处的黎某亮发现吴裕清在岸边,立刻折返游回跳水的位置,吴裕清就又追了过去。眼见无法逃脱,黎某亮折返游回排水口处,并走上岸边。

  吴裕清看到黎某亮上岸后,就从地上捡起两块小石头丢向黎某亮,但都没有打到黎某亮。随后,吴裕清从地上捡起一根约1米长的树杈,挡在黎某亮面前,防止其逃走。

  “我问他是哪里人,他说自己是黎屋村人,我正准备问他父亲叫什么名字,突然被人从后面用力推了一下,整个人就从斜坡顶部的塘基往斜坡底冲去,又撞在了那名男青年(黎某亮)身上,和他一起从斜坡滚到了鱼塘里。”吴裕清说。

  原来,本已逃跑的黎某益、黎某波发现黎某亮没有跟出来,就折返回鱼塘附近。“我们发现黎某亮站在出水口处附近的水泥斜坡处岸边,鱼塘老板拿着一根木棍子在岸上拦住黎某亮,不让他上来。这时,我和黎某益商量,把鱼塘老板推下水,让黎某亮有机会逃走。”黎某波供述说。

  随后,黎某益、黎某波冲过去从后面将吴裕清推入水中,此举同时导致黎某亮也一同跌入鱼塘。后黎某益与黎某波逃离现场。

  吴裕清落水后,黎某亮用双手拉着吴裕清腰间的衣服,被吴裕清用手推开。他爬上塘基,没有发现黎某亮的身影,就开始大声呼救:“快来救人啊!”见没人回应,吴裕清赶回家中打电话报警。

  十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与吴裕清在鱼塘里打捞,没有发现黎某亮。直到当天17时许,在鱼塘内打捞起黎某亮的尸体。经鉴定,黎某亮符合生前入水死亡。

  一审认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追小偷追出刑事责任

  案发次日,吴裕清、黎某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此后,检察机关以黎某益涉嫌犯抢劫罪、吴裕清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5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被告人吴裕清在追逐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为,吴裕清在岸边多次拦截阻止黎某亮上岸使其在鱼塘里来回游泳折返三次,造成黎某亮体力严重耗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他人发生危害的后果。然而吴裕清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够理智,致使被害人黎某亮在第二次入水后因体力耗损无法再次游回岸边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吴裕清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黎某益与黎某波为使同伙逃脱,合力推撞鱼塘主下水,以致同伙黎某亮一同跌入鱼塘而溺水死亡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益犯抢劫罪的定性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黎某益和吴裕清有期徒刑4年,吴裕清同时赔偿黎某亮的丧葬费人民币4143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某益、吴裕清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岳、何某荣(黎某亮的父母)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4月17日的庭审,围绕吴裕清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黎某益与黎某亮的死亡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及其是否构成抢劫罪而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吴裕清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与吴裕清无关,其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其本人也是受害者。而黎某益及其辩护人则辩称,其撞人行为只是为了帮助黎某亮逃跑,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判定抓盗行为合理合法

  庭审在12时30分暂时中止,13时30分,该案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

  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某益伙同黎某波、被害人黎某亮秘密窃取上诉人吴裕清的财物,被吴裕清发现后,为抗拒抓盗行为,黎某益、黎某波当场使用暴力,故意推吴裕清从塘基跌入鱼塘之中。该行为高度危险,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致吴裕清轻微伤以上后果,但是间接致被害人黎某亮死亡,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第(5)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周佳说,同时,上诉人黎某益故意推吴裕清从塘基跌入鱼塘之中,按二人当时所处相对位置,黎某益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对黎某亮造成伤亡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黎某益的行为与黎某亮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周佳告诉记者,上诉人黎某益伙同黎某波、被害人黎某亮秘密窃取上诉人吴裕清管理的鱼塘中的活鱼,被吴裕清发现后,黎某益、黎某波、黎某亮逃避吴裕清抓盗,其中黎某亮跳进鱼塘水中企图择路逃脱,吴裕清在塘基拦截。吴裕清向黎某亮投掷小石块2块、持树杈拦截黎某亮,使用了轻微暴力,没有超出当场抓盗行为人的合法、合理范围。吴裕清以上行为合法。

  周佳指出,吴裕清跌落过程中撞到黎某亮,从而一起滚入鱼塘中。吴裕清当时已满66周岁,是老年人,故吴裕清在水中摆脱黎某亮双手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险,是合法行为。其后,吴裕清怀疑黎某亮仍在水中,及时呼救,后及时报警,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亮,尽力施救。吴裕清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

  “因此,我们认为,吴裕清的行为与黎某亮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依据法律不构成犯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佳说,上诉人黎某益的行为触犯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依法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综合评判后,二审判决撤销了电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判决吴裕清无罪,当庭释放;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黎某益有期徒刑4年。

  法律链接: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作为或不作为才致使他人死亡。其主要特征是,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产生死亡结果,且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即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对死亡结果而言。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

  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由因果关系刑法理论可知,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包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要追究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能把该危害结果归罪于被告人。

  追小偷的过程中,只要追击行为是正常的,比如追逐过程当中有一些为了制止他,比如说拉扯、扭打的这些行为,小偷意外地摔倒,地上有块石头磕破了脑袋,甚至死亡了,通常法律上都认为这是一个意外的行为。只要是要控制住小偷,把他送到公安机关,送到司法机关的动作是需要的、合理的,可期待的,通常都是允许的。但是法律不鼓励在追小偷过程中有非常危险的行为。

  虽然从情理上来说,追小偷是见义用为的行为,但也有边界。如果小偷死亡与追赶和拉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当事人的确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实中,很多人都为追小偷致死获罪鸣冤,无非认为小偷逃跑摔死罪有应得,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于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然而,理性地看,相对于失主被偷的钱物,被追失去的生命是不是代价太大?再假设,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基本保护,又会不会导致犯罪行为被侵害人以暴制暴,出现私刑泄愤的局面?倘若如此,恐怕会加剧社会犯罪的暴力程度,形成恶性循环,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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