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4月25日网络上流传的有男子将一名女子强行拉入房间的视频,深圳宝安警方今天证实,此事系一宗强奸未遂案件监控视频。目前,涉事男子因涉嫌强奸(未遂)罪已被刑事拘留。
据网络视频显示,该全身赤裸仅穿着内裤的男子先是在走廊里多番查看,来回走动,似乎听到隔壁女子要出门时急忙回到房中。然后,该名女子出来锁上门后又提起门口的垃圾,正欲穿过走廊,结果走到该男子房门口时,男子突然出来直接就把女子往房中拉拽,女子则拼命反抗,堵在门口,整个过程持续约30秒左右,女子最终被拉入房中。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早晨。
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宝安4月26日凌晨通报称,25日,网络流传一段男子强行拖拽女子进入房间欲行不轨的视频,经查,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辖区发生的一宗强奸未遂案件监控视频。
警方通报称,4月16日6时50分许,宝安区某出租楼内住户吴某(女)关门外出时,在走廊内被同楼层居住的叶某(男,30岁)强行拖入其房间欲行不轨。期间,吴某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与吴某同住的室友听到呼救声后立即报警。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叶某抓获。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强奸未遂是行为人以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一直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态。
根据《刑法》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是具体犯罪情节,比如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会影响量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一般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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