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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城管车被点燃 这是谁干的?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8 浏览:
导读:近日一段视频迅速传入网络,据传洛阳的城管车被人点燃了,到底是真是假?谁这么大胆,敢烧执法部门的车?有没有人员伤亡?一起来看具体报道!4月26日,多条短视频在洛阳市伊川县当地朋友圈迅速传播,网传为一辆城管被点燃。

洛阳城管车被点燃 这是谁干的?

事件始末 城管车被点燃

洛阳城管车被点燃 这是谁干的?

  昨天上午9点,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城管与群众的冲突事件在网络上炸开了锅。城管执法时将一名拍照的群众打倒后,随后引发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冲突过程中5名城管工作人员被打伤,其中两人休克、伤情危重。

  事发地是苍南县灵溪镇,上午,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组织工作人员来到农贸市场附近对占道经营的商户进行执法。

  记者从城管部门了解到,当天他们出动了城管执法人员,还有临时叫过来协助他们搬离占道物品的工人。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告诉记者,因为农贸市场旁边人多、经营户多,占道经营情况比较严重,当天只是一次常规的整治工作,经常开展。

  上午9点左右,城管人员来到大门路与康乐路交叉口执法时,发现沿街一商户把煤气灶等物品摆放在过道上,存在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商户按规定摆放物品,停止占道经营。该商户不予配合,并阻挠城管的执法。

  其间,过路的群众黄某看到这一情景,用手机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执法人员看到黄某用手机对他们进行拍照,便要求他不要拍。但是黄某并不管执法人员的要求,还是继续进行拍照。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

网传谣言 引发上千名群众围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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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苍南新闻网发布的消息,城管打伤黄某后,执法人员进行了报警,县110及时赶往现场进行处置,120第一时间将黄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黄某身体无大碍,情绪稳定,继续留院观察。

  但令人意外的是,越来越多的群众对城管执法车辆进行围堵。当时城管执法人员正在进行撤离,其中有一辆车被围困。

  苍南县官网“苍南新闻网”昨天晚上8点发布消息称,引发这起事件是因为城管打伤黄某后,有人在网上发布了“城管打人致死”的谣言,“致使围观群众聚集,秩序混乱,5名城管人员被围困殴打。”

冲突升级 5名城管工作人员被打

洛阳城管车被点燃 这是谁干的?

  记者电话连线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他说当时被围困的车里有5名城管工作人员。这5名城管工作人员没有撤离出来,被人群围住、遭到殴打。从上午事发到下午警方出动劝离群众,5名城管工作人员遭到围殴的时间比较长,伤势也较重,其中两人休克。

  据县政府发布的消息,被城管打伤的黄某现在伤情稳定。他先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身体无大碍,情绪稳定。下午,应家属要求,黄某转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受伤的5名城管工作人员已送往医院。经诊断,两名工作人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目前病情危重,正组织抢救;3名工作人员多处软组织受伤,正接受治疗。

  苍南县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介绍说:“据我了解,这5名城管工作人员并不是正式城管员工,他们是城管临时叫来协助搬运占道石块等物品的。因为有些经营户门口会放一些石块防止外人停车影响小店生意,但这是不能放置的,所以城管事先知道有东西要搬运,叫了外面的工人来协助。以前我们也常常有叫这些临时工人来做搬运。”

政府处置 昨晚8点群众陆续离开

洛阳城管车被点燃 这是谁干的?

  事发后,苍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黄寿龙、县长黄荣定、县委副书记麻胜聪等领导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

  据官方发布的消息:当天下午4点左右,公安部门组织人员进场劝离群众,到晚上8点多,群众陆续离开,现场秩序基本得到控制。

  2018年4月27日消息,河南洛阳。4月26日,伊川县彭婆镇彭江路口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接报后,彭婆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董某(男,31岁,伊川县彭婆镇人)抓获

  经查,4月26日上午,董某和家人发生矛盾。14时许,其携带水果刀和从家中摩托车上放出的汽油到彭婆镇彭江路口,用水果刀将一名城管人员刺伤,用汽油将一辆城管车辆点然。

  目前,犯罪嫌疑人董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

洛阳城管车被点燃 这是谁干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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