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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突发疾病企业要担责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02 浏览:
导读: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社保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很多员工为了让到手的工资不缩水,也会主动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然而,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突发疾病企业要担责吗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该类情形的追索劳动报酬案,希望为广大企业主提个醒。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员工,工作大半年后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个月就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但由于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杨某意愿,该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给其发放社保补贴。虽然在杨某确诊患病后,公司补缴了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但是因为系补缴,补缴当月及之前的医疗费均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还需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通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并经仲裁后,诉至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0万余元、病前4个月拖欠的工资6000余元及病后6个月的病假工资3万余元。

  某精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如被告违反该项强制性义务,则由此导致员工无法享有有关社保待遇的损失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官经调查,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待遇审核科及大病医保相关负责部门确认,如正常缴纳社保,杨某即可报销的医疗费及享受救助的金额共计为12.5万余元。

  对于杨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其中有3个月的工资在发放时间及发放金额上均无法一一对应,且工资条上并未有杨某亲笔签字确认,故该3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为6100余元。扣除该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公司尚需支付其病前4个月的工资差额5400余元。

  根据相关规定,自杨某突发白血病之日起,享有医疗期24个月。本案中双方对杨某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无书面约定,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病假有相关约定。因此,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同时期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支付员工工资,共计8000余元。

  既然医疗费保险待遇损失由公司承担,杨某之后的医疗费用也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予以报销。在公司补缴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未替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法律后果之后,杨某应退还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3500元,杨某还应退还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300余元,也受到了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精密公司应支付员工杨某医疗费社保待遇损失、工资差额、病假工资共计12.9万余元。

单位不交社保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突发疾病企业要担责吗

  单位不交社保应该找什么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找社保征收机构或者拨打12333电话进行投诉。

  一、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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