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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民办学校遭强拆告鹿邑县政府案首次庭审 遭遇强拆怎么办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08 浏览:
导读:如果政府要拆迁的,需要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需要签订拆迁协议.那么遭遇暴力强拆怎么处理?没收到拆迁通知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周口民办学校遭强拆告鹿邑县政府案首次庭审 遭遇强拆怎么办

  据报道,5月7日,有新闻记者获得的传票信息显示,8日上午9时,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鹿邑县人民政府强拆李亚芳的幼儿园是否合法一案。这是当地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周口民办学校遭强拆”一事。

  李亚芳投资1300多万的鹿邑试量镇实验幼儿园光明新园(民办),于2016年9月开始招生。2017年12月18日和12月28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强拆了光明新园。

  遭强拆的不止李亚芳一家,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周口市淮阳县、鹿邑县40余家民办学校遭政府强拆。强拆后,其中5家学校法人分别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

  今年4月3日,李亚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被告一栏上写着: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县长。

  李亚芳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的强拆告字(2017)015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15号公告称,李亚芳未经批准,擅自在鹿邑县试量镇文化路建幼儿园违反多项法律规定。限你3日内拆除,未拆除将依法强拆。

  李亚芳阐述的理由是,2018年1月3日她在学校门口柱子上发现拆除公告。该公告系后补发文书,被告已经于2017年12月18日,12月28日强拆了她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原告作出公告,其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没收到拆迁通知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周口民办学校遭强拆告鹿邑县政府案首次庭审 遭遇强拆怎么办

  关键词:强制拆迁 安置政策 安置房 产权置换 货币补偿

  房屋被偷拆,该怎么办?这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房屋一旦被偷拆,当事人由于没有收到法律文书,根本不知道强拆机关是谁;有的当事人收到过法律文书,即使推测可能的强拆机关是谁,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即使当事人亲眼目睹了整个强拆过程,但往往也只能进行录像拍照来取证,而且在大部分场合录像拍照都是被禁止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都有可能受限。由此可见在强拆偷拆中当事人取证难度之大。在这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强拆机关是否就不用承担责任呢?

  强拆之前

  如果当事人提前得知强拆消息,最好是将贵重物品转移,尤其是小件的贵重财物。万一发生意外,导致财物丢失,当事人只能申请赔偿,但是维权时像电视、电脑、冰箱这种大件物品还比较容易取证,但是像项链、手镯这种体积小、价值大的物品就很难证明其存在。而当事人如果不能提出相应证据,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房屋真的被强拆,那就会成为一堆废墟,屋内屋外环境、室内装修、布置等都无法还原,那后期如果申请赔偿,我们就无法举证。

  因此,如果房屋可能遭遇强拆,被拆迁人最好能提前对屋内屋外环境进行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好。

  此外,为了方便后期维权,被拆迁人最好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一个清点和价值预估,列出一份财产价值清单。这样万一真的发生强拆,后期在维权时能作为申请赔偿的依据。

  强拆之时

  如果拆迁队到来后强行拆房,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报警,交给警察处理,并保留好报警的电话记录。虽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强拆,但是否报警、警方是否作为对我们后期维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警方的出警记录是认定强拆主体、时间的重要依据。即使警察不出警,我们后期也能起诉其不作为。因此强拆来临时,报警是十分必要的,当事人千万不可忽视!

  此外,如果拆迁队到达现场后实施强拆,在保证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强拆现场的情况进行记录。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留证据,方便后期维权。

  强拆之后

  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确属非法强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具体而言,申请国家赔偿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如下:

  首先是提出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当事人申请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在提交赔偿申请之后,针对赔偿机关作出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对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依规定可参照民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强拆行政诉讼中,在穷尽现有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强拆行为多发于项目征收及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中。在征收工作中,因为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征收补偿争议较大,陷入僵局,征收方出于各方面的利益权衡会实施强拆。违章建筑拆除是强拆的高发地,错拆、多拆、未按照法定程序拆等情形屡见不鲜。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一方受限于现场封锁、便衣执法、禁止摄录等各方面现实情况,往往只能通过提供一部分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来证明强拆过程,一旦证据指向的强拆实施主体不精准,部分强拆机关当起“老赖”,否认其是适格的强拆主体。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应当从事实、职权和举证能力三方面分析。从事实看,应当将前置的征收文件、拆违文件与后续的强拆行为关联起来,分析作出征收文件、拆违文件的强拆机关实施强拆的盖然性及从中受益情况。从职权上看,要分析相关强拆机关是否具备实施强拆或协调其他强拆机关实施强拆的职权。从举证能力看,要对比当事人与强拆机关的举证能力与其举证情况是否想当,具备优势举证能力的强拆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当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一定要做好初步举证工作,比如拨打电话报警,摄录强拆现场照片并尽可能包含周边显著地理标志、执法车辆及牌照号、执法人员制服标识及编号、主要领导指挥人员面容等。当我们完成基本证明责任后,强拆机关的举证责任就来了!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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