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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诉某微信公众号传谣案一审胜诉 侵犯名誉权须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09 浏览:
导读:金龙鱼诉某微信公众号传谣案一审胜诉,判令被告公众号道歉赔偿。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书,渔农世家微信公众号因散布网络谣言涉嫌侵犯金龙鱼生产商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名誉权,被判赔偿相关损失并公开道歉。

  2016年,“渔农世家”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转载发布题为《大事件曝光: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文章在一些网络和朋友圈扩散。

  据了解,该文章最初发表在2010年,杜撰这篇文章的北京某营销管理咨询公司咨询部策划总监郭某某于2012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渔农世家”再次将此文章发布,并进行二次加工。

  判决书认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文章,前半部分不客观、夸大的描述及推测内容明显对原告所使用的商标“金龙鱼”具有指向性,贬低了“金龙鱼”商标的商业信誉,客观上会造成原告益海嘉里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后半部分又在文章中宣传自己销售的产品,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对此,法院判决渔农世家微信公众号侵犯了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名誉权,赔偿金龙鱼损失十万元人民币,并判其公众号连续七天刊登道歉声明。

侵犯名誉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金龙鱼诉某微信公众号传谣案一审胜诉 侵犯名誉权须具备什么条件

  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侵害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为侮辱和诽谤,若名誉权受侵害,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尤其在后果上,侵犯名誉权必须达到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因此,侵犯名誉权在诉讼中要求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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