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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 能获得最新国家赔偿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09 浏览:
导读:糖尿病、肾结石、胃病、下肢无力……48岁的囚徒金哲宏现在诸病缠身。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一名20岁的少女遇害,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嫌犯,后4次被判处死缓。金哲宏案与著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有众多相似之处。

  5月9日,据媒体报道,吉林省高院已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通知书已送达其本人。和刘忠林一样,金哲宏今年50岁了,两人都在被吉林高院认定为杀人凶手后持续申诉。不同的是,刘忠林于4月20日被吉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而金哲宏重病缠身,依旧在监狱中苦候。

  2014年4月29日,有媒体独家报道吉林金哲宏疑案。金哲宏被认定为1995年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被判处死缓,该案无直接物证和目击证人,定罪依据几乎仅是金哲宏的口供,他曾多次控诉被刑讯逼供。报道刊发当日,吉林高院官方微博随即回应称,将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如今已过去4年。金哲宏代理律师曾于2018年3月会见金哲宏,狱中的金哲宏身患糖尿病、肾结石、心脏病、胃病,只能靠拄拐前行。

申诉再审获无罪能获得多少国家赔偿

吉林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 能获得最新国家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258.8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若该案能被改判无罪,金哲宏可以获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知识延伸:1995年以前发生的冤假错案能获得最新国家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1994年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仍应依照当时的规定和政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才施行,因该法不涉及过往,故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将不符合立案条件。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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