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男子起诉业主委员会 称罢免公告侵犯其名誉权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18 浏览:
导读:日前,曾任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的曹先生因将房屋出售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获得了批准。后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发布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并以罢免曹先生在内的七名业主为议题,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投票。曹先生认为,业主委员会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曹先生称,其曾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后因将房屋出售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获得了批准。后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发布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并以罢免曹先生在内的七名业主为议题,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投票。曹先生认为,业主委员会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停止召开业主大会、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其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称,其在2013年以高票当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任副主任职务,2016年,其将小区所住房屋出售,并完成过户手续,依据《小区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曹先生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了辞呈,得到了获批的回复,并有业主委员会接受自己辞职的公告图片为证,但在2018年2月份,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并以再次罢免本人职务为议题,在近1600户、上万人的小区内召开业主大会。

  曹先生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已经对其名誉造成侵权,致使在若干个500人的微信群、QQ群流传各种关于曹先生本人的谣言,使其精神压抑,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名誉权受侵犯如何认定

男子起诉业主委员会 称罢免公告侵犯其名誉权如何认定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如何认定权利受侵犯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此条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是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某种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的内容时,才能认定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均不能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

  因此,名誉作为对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

(编辑:天下无讼)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