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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打掉11人盗墓恶势力团伙 帮助盗墓人倒卖文物要判多少年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1 浏览:
导读:5月19日,山西省应县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该局成功打掉一个以牛某某为首涉嫌盗掘古墓葬、倒卖走私文物的恶势力犯罪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被悉数抓获,无一漏网。

  日前,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应县籍人员牛某某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信息,立即将情况上报朔州市公安局。朔州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决定成立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专案组,认真分析研判。通过一系列侦查手段,一个以牛某某为首的涉嫌盗掘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武汉墓群、走私倒卖文物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渐渐浮出水面。

  4月11日,朔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成立集中收网行动指挥部,抽调60余名精干警力组成若干抓捕组,远赴太原、晋中、朔州市朔城区、山阴县,对1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抓捕。经过两天两夜的紧张工作,11名犯罪嫌疑人被悉数抓获,无一漏网,并扣押作案车辆五辆,缴获金属探测仪、探照灯、铁锹、铁镐等作案工具,收缴了大量文物。

  经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从2018年开始,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武汉墓群实施盗掘、贩卖文物。经省级文物部门专家鉴定,该批文物中涉及国家二级文物4件,国家三级文物17件,一般文物502件。

  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帮助销售盗掘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吗

山西打掉11人盗墓恶势力团伙 帮助盗墓人倒卖文物要判多少年

  如果该帮助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倒卖文物罪,应择一重罪处理。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销赃及帮助销赃的行为是盗窃罪的延续,通常情况下,除盗窃者本人外,其他人一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倒卖文物罪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者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但故意内容却不尽相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赃物、赃款的性质是明知的,而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并且要明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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