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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把“老子头像”注册为商标被法院驳回 什么商标不能注册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3 浏览:
导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商标,但也越来越多的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这也就是商标侵权。

  张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子头像”注册商标被驳回

  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代表作是《道德经》。

  2012年1月,张某申请注册老子图像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裁定,认为张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老子形象相对应,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图像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多部出版物中存在相同老子形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牡丹江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能够与老子的图像相对应展开辩论。涉案证据包括太平广记中关于老子外貌的记载,《历史》教科书、《老子》以及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像。

  经查,一方面,在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符号》、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老子》、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经新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学说与精神》等书中,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另一方面,在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等书中,也将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

  在大量书籍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画像”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仍可以得出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足以将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结论。

  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注册

一男子把老子头像注册为商标被法院驳回 什么商标不能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允许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来源,要有显著性;

  由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允许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不公,因此法律将上述标志列为禁止商标注册的标志。但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将没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来使用,且当这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如两面针是两面针牙膏的主要原料,但“两面针”这一商标通过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使得一般公众可以直接将“两面针”牌牙膏与其生产者对应起来,所以“两面针”可以成为注册商标。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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