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该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投案自首。5月9日,澄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永发地区有几名疑似假冒交警的男子对过往货车进行盘查、罚款。
接报后,交警大队立即派出民警赶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就相关情况对周围群众进行走访,随后将情况向澄迈县公安局党委汇报。
澄迈县公安局局长潘秋光指示治安大队立即牵头组织人员参与侦办,务必在最短时间内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得到指示后,澄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报中心、永发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联合交警大队成立专案小组展开调查。
通过对调取的监控视频进行分析研判、比对,专案小组迅速锁定了关某天、李某南、孙某杰等3名犯罪嫌疑人,并制定了详细的抓捕方案。
5月18日15时许,专案小组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解放路22号香弯休闲冷饮店内将犯罪嫌疑人关某天、李某南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关某天、李某南对在东兴桥处假冒交警拦停过往货车并进行罚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永发派出所多次走访并做思想工作,该案另1名犯罪嫌疑人孙某杰于昨日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种种欺骗活动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对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限制;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4、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财物,又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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