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播放服务,除网站和手机网页外,针对移动端、机顶盒端等不同终端的用户群体,分别开发了适用于移动端和机顶盒端的芒果TV应用软件,用以扩大影响范围、占领更多市场份额。百度经营的“袋鼠遥控”软件,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遥控电视、在线视频投屏播放等互联网服务,故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芒果TV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模式,二是“会员收费+无广告视频”模式,且第一种模式为其主要经营模式。网络用户通过芒果TV网站、手机网页或应用软件点播视频时,自动播放视频贴片广告,芒果TV由此取得广告收益以弥补视频版权费用等网站经营成本。
芒果TV发现,百度未经其授权,擅自通过百度自身经营的“袋鼠遥控”苹果手机客户端、安卓手机客户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屏蔽芒果TV视频贴片广告行为,使用户在观看视频时可以跳过片头贴片广告,且涉及的作品数量极大;第二,屏蔽芒果TV手机网页版,更改了芒果TV手机网页版的界面设置;第三,阻止用户在芒果TV手机网页上下载APP,破坏芒果TV的经营活动;第四,投屏芒果TV手机网页的视频至电视机和机顶盒,直接影响芒果TV在机顶盒端的下载安装数量。“袋鼠遥控”软件通过手机遥控智能电视和机顶盒,使得用户无需打开芒果TV网页或安装芒果TV手机应用软件、机顶盒端应用软件,即可实现芒果TV网站上视频内容的在线投屏播放,替代了芒果TV向用户提供的电视应用服务。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百度作为经营规模巨大的互联网公司,其所开发运营的“袋鼠遥控”软件享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且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芒果TV的正常商业模式,给芒果TV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实际经营中,良性的商业竞争是有利于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的,但是也有些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利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拉拢顾客,不仅给市场带来不好的影响,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编辑:天下无讼)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