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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给付赔偿款一女子被判刑 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什么罪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5 浏览:
导读: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数量急剧上升,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执行难。

  一女子领取丈夫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款近30万元后,法院判决女子分给婆婆4.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女子却拒不给钱。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胡某的丈夫王某因医疗事故死亡,事后经过协商,肇事医院支付赔偿款29.6万元。收到赔偿款后,胡某仅支付给古稀之年的婆婆吴某5000元,巨款由她独自控制。如此分配令婆婆深感不公,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胡某返还吴某4.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胡某没有自觉履行。吴某申请强制执行,胡某继续无视生效判决,隐瞒行踪,逃避、躲避执行;隐匿财产,抗拒执行,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根据刑法规定,胡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长期逃避、躲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10月27日,胡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对冰冷的手铐和即将面临的刑事处罚,她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减轻罪责,同年11月6日,胡某家人将全部应执行标的款7.6万余元如数送缴法院,并与吴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对胡某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胡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归案后其亲属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击拒执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胡某当庭表示服判。

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什么罪

为逃避给付赔偿款一女子被判刑 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什么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随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内容。

  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1、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有八种,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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