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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野生蕙兰获缓刑原审法院将再审 不认识采伐对象构成犯罪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8 浏览:
导读:2016年,河南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因采了3株蕙兰,被卢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河南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因采了3株蕙兰,被卢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昨日,记者从被告人秦运换和卢氏县法院获悉,经审查,卢氏县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记者此前从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了解到,蕙兰尚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之列。而此案自一审宣判后,争议不断。早在去年4月17日,卢氏县法院就此通过官网发布对此案的情况说明,称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农民挖兰草获刑 系“省重点保护植物”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秦运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22日,河南卢氏县男子秦运换在村子附近的坡地上采挖了三株兰草。在返回途中被当地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所采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后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一审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从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了解到,目前蕙兰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虽然有些专家有提议将蕙兰纳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名录中,但现在因为一些立法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被列入保护对象。”

  在国家林业局官网有一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上面收录了近400种植物,记者查询发现,其中并没有蕙兰。

  对此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表示,目前名录主要是一级或特级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其中有些只是植物所属的系,还有一些更细化的植物则要问当地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此前对记者表示,虽然国家名录中没有收录蕙兰,但因为它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所以被列为河南省重点保护,“现在属于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

  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去年4月21日下午,卢氏县法院通过官网发布对此案的情况说明,称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今年5月10日,秦运换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秦运换在申诉书中表示,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处都是蕙兰,且有很多养殖蕙兰的专业大户。养殖人员多、数量广、种类繁,因此蕙兰在事实上属于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第二批。事发当天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而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

  申诉书还指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法律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成国内法,引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违背法律规定。

  5月25日,记者从秦运换处获悉,该案将进行再审。

  秦运换提供的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经审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昨日是,卢氏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证实,上述再审决定书于24日交到秦运换手中。目前再审时间尚不能确定,仍需等待进一步通知。

  ■ 对话

  秦运换:兰草随处见 不知是保护植物

  昨日上午,秦运换向记者回忆,事发当时自己并不知道所采的兰草为保护植物,因不懂法律且没钱请律师,于是放弃上诉选择接受判决结果。直到后来在网上看到有人说自己其实不违法,便咨询律师进行申诉。

  记者:什么时候收到的再审决定?

  秦运换:昨天(24日),法院打电话让我去取。

  记者:再审什么时候开庭?

  秦运换:不知道,法院说具体的还要再等通知,说是会很快,要保持电话畅通。

  记者:你现在还能回忆起当天的情况吗?

  秦运换:那天上午本来是去山上采药,想着拿回家种起来,平时也可以用。但没想到什么也没采着,下午三点多就往回家走了。回家路上看到那个兰草,看着上面开了朵花,还有点香味就采了三苗(株)放在车上。

  记者:你当时知道那是蕙兰吗?

  秦运换:当时不知道,这个兰草在我们家山头多得很,随处见。我从小在这长大,不知道这个东西叫蕙兰。也没见过有牌子立在这,说这个东西不能采。所以采完之后我也不怕别人看见,就放在摩托车上,没放进布袋里。

  在回去的路上森林公安局的人发现车上的兰草,把我带走去笔录,又把兰草拿去检验。完事后告诉我这个叫蕙兰,说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以为没什么事情,没想到会被起诉告上法庭。

  记者:对于原判决结果,你曾表示无异议并缴纳罚款,后为何又决定申诉?

  秦运换: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跟别人借钱把罚款交了。我一个农民,想着就不上诉了,请律师还得花钱。之前还能出去打点零工,因为缓刑,每个月要去司法所做汇报,现在就只能靠种地。再加上儿子得了病,离不开人照顾。

  以前不懂法律,判决下来之后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其实不违法,上网搜,看到有专门做这方面的律师,就联系了,也没有要律师费。

  ■ 追访

  律师:路边采伐蕙兰 难确认“明知故犯”

  蕙兰虽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但却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那法院在判决时是否可以此来认定秦运换犯罪?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Ⅰ和附录Ⅱ。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虽然蕙兰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予以保护,但是国际法不能够直接转化为国内法使用,所以,河南农民采挖蕙兰的行为未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够对行为人处以刑事处罚。

  “国家林业局已经确认,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此谈不上犯罪的问题,应该启动再审程序。”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也认为,从主观动机上来说,这个判决书没有论述秦运换是如何明知的,直接说采伐了就是犯罪,这个论述是有问题的。只有明知后采伐才可能犯罪,不明知的话不犯罪。如果查不清是否明知,从判决书的情况来看,是在村边的道路上采伐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是重点保护植物,一般人都会这么认知,秦某又不是植物学家,显然不大可能明知。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认识采伐对象构成犯罪吗

农民采野生蕙兰获缓刑原审法院将再审 不认识采伐对象构成犯罪吗

  农民采“野草”案中,触犯的罪名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

  如果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被告人“秦某”采摘“蕙兰”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不考虑责任阻却事由的前提下,“秦某”故意的采摘行为无疑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由于不采摘的合法行为是可以期待的,那么,是否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来阻断“秦某”的责任,从而不认定为犯罪呢?

  只有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才可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连“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都不存在,就不存在非难的可能性,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成立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要求行为人认定到自己的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所禁止,即认识到形式违法性,简单的说,是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来判断,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他人、社会或国家法益的可能性,即认识到存在实质违法性的可能性。

  同时,即使行为人认识到实质违法性,但是基于合理地理由,相信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被刑法所禁止时,也不具有非难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就要看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的形态、生长的位置、“秦某”的心理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蕙兰与兰草相似,或者朴实无华与一般花草相似,只有花卉专家方能准确辨认,一般人无法分辨,而且“秦某”确实认为是一般的兰草或花草,那么阻断责任,不构成犯罪。

  如果一般人都能看出蕙兰气宇轩昂、婀娜多姿,绝对不是一般品种,可能是国家稀缺保护植物,那么采摘的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则构成犯罪。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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