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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用女儿诈捐家属将起诉作家陈岚造谣 造谣诽谤如何取证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9 浏览:
导读:河南太康三岁女童小凤雅患病去世之后,被曝出家人“诈捐”15万元,事后证实家属募捐数额为38000多元,而且已将剩余的款项捐给公益机构。认为受到冤枉的小凤雅妈妈表示,将起诉造谣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都想给孩子自己认为最好的。却变成了这样的撕裂。”5月27日凌晨,最早一直质疑王凤雅家属的微博大V@作家陈岚发表微博,表示向王凤雅的家人、向努力奔波的民政和公安及村镇干部等所有在这场风波中受到伤害的人们道歉。

  河南三岁女童王凤雅,2018年5月4日因视网膜母细胞瘤离世。5月24日,某公众号发布文章《王凤雅小朋友之死》,指责其母杨美芹利用女儿患病在水滴筹、火山小视频等平台上募集善款15万元,却没有将善款用于治疗女儿的疾病,而是用来治疗小儿子的唇裂,“利用小凤雅存活的希望诈骗”。

  随后,王凤雅家人遭网友声讨。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杨美芹儿子的兔唇手术于去年5月就已经结束,且费用由嫣然天使基金承担。之后过了半年,王凤雅才被查出患有视网膜母细胞瘤。

  另据王凤雅的爷爷王太友计算,他们总共募集资金38638元,大部分花在了王凤雅身上,并非网传的15万元。

  在农村贫困家庭面对癌症的两难选择中,家属、志愿者一度陷入互不信任、互相指责的“罗生门”。

  5月25日至5月27日,河南省太康县张集镇温良口村的王家里,始终聚集着大批媒体记者。5月25日下午,面对媒体记者的镜头,说到“没有钱,不能给她最好的治疗”,杨美芹再也说不下去,哭得几乎昏厥,浑身颤抖。

  她还对记者表示,家人不愿接受陈岚的道歉。接下来,他们将依法维权,如果协商无果,将起诉参与炒作此事的相关公益人士。

  “诈捐”之争

  早在今年4月8日,微博“小希望之树”、微博“作家陈岚”就开始在微博上发文,质疑杨美芹一家诈捐。5月24日《王凤雅小朋友之死》一文,更是将王太友、杨美芹一家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于文章指出的,家属将善款用于孙子治疗兔唇,王太友予以否认。他说,治疗孙子的兔唇是2017年4月,而王凤雅查出眼癌是11月,而且治疗兔唇的费用是嫣然天使基金承担,不存在挪用善款的可能。

  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了王太友的说法。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杨美芹一家申请了嫣然天使基金,并于去年4月底带孩子到北京动手术,手术费全免,5月3日就出院了。

  事实上,网文质疑杨美芹将善款用于儿子治疗兔唇,源自于去年12月2日,杨美芹在朋友圈晒出了一张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照片,并配发文字“大的地方就是不一样,干净”。杨美芹表示,这次是带儿子去复查,总共复查了三次,分别是5月、7月和12月,发微博是为了“表达对嫣然的感谢和帮嫣然宣传宣传”。

  “兔唇手术后,半年内复查三次,这是常规的诊疗程序。复查也是免费的,家属只需要出挂号费。”上述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挂号费现在每次只需160元,去年那时候更便宜。

  对于网传的“筹款15万元”,王凤雅家人也表示异议。15万只是预计目标,实际没有这么多。

  5月25日,水滴筹官方发布声明称,杨美芹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至29日、2018年3月15日至27日通过“水滴筹”平台发起两次个人求助,共有2249人次伸出援手,实际筹得款项35689元。

  王太友告诉记者,加上微信红包、直播打赏募集的2949元,杨美芹总共募集资金38638元。

  5月25日下午,王太友在太康县张集镇民政所、水滴筹、媒体等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太康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将剩余的1301元善款捐给慈善组织。

  为了说明善款去处,王太友根据现有票据和回忆,列出了一张花销明细,包括“拍片费3000元”“奶粉11000元”等14项支出,合计37337元,剩余1301元。

  王太友表示,这些善款主要用于王凤雅输液治疗、奶粉、玩具等。“我们想满足孩子的心愿,让她吃好喝好点,奶粉都是两百多一罐的,想要的玩具也都买给她。”

  不过,对于这份明细,太康县公安局宣传科长表示,有些数据警方也无法核实真假,“比如买水果、玩具、奶粉到底花了多少钱,我们确实调查不清楚。村诊所的账也没有记录。”

  对于公益机构质疑家属不愿意让孩子到大医院化疗,王太友表示,主要原因还是经济条件问题。后期,他们对志愿者和爱心人士也失去信任,不愿意再接受他们的帮助。

造谣诽谤罪如何取证

被疑用女儿诈捐家属将起诉作家陈岚造谣 造谣诽谤如何取证

  收集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往往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 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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