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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洞诉堡垒之夜侵犯其公司版权 版权侵权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9 浏览:
导读:蓝洞起诉堡垒之夜:状告其公司侵犯了版权。最近,根据来自Korea Times的报道显示,《绝地求生》开发商蓝洞已经正式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Epic Games侵犯了其游戏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这或许是这两大火爆游戏版权问题的正式交锋。

  蓝洞起诉堡垒之夜:状告其公司侵犯了版权。最近,根据来自Korea Times的报道显示,《绝地求生》开发商蓝洞已经正式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Epic Games侵犯了其游戏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这或许是这两大火爆游戏版权问题的正式交锋。

  《绝地求生》在去年的时候火爆全球,一家独大!但后来,Epic Games的《堡垒之夜》很快也推出了类似的“大逃杀”模式,但是它进行了一些聪明的改进。比如引入了“建造系统”,采用独特的画面艺术风格,完美优化帧数稳定,游戏采用免费游玩机制并且让它登陆了全平台。这些改进让《堡垒之夜》后来者居上,很快流行起来,尽管《绝地求生》如今还是很火爆,但现在最流行的“吃鸡”游戏应该是《堡垒之夜》了。

  《绝地求生》公司以前曾经威胁说它将会起诉那些剽窃抄袭它游戏创意的公司,其中就包括了Epic Games。而现在,根据一份来自Korea Times的报道显示,《绝地求生》公司准备兑现此前的威胁,开始动真格了。《绝地求生》公司官方在周五的时候表示,公司已经正式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韩国的Epic Games侵犯了其游戏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要求Epic Games立即停止相关的游戏业务。官方说:“早在一月的时候,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就已经申请了这份诉讼”。

  如果针对Epic Games的禁令通过的haul,那么就意味着《堡垒之夜》不能在韩国地区发行了,这对Epic Games来说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因为韩国是电子竞技、对战竞技游戏和PC游戏的主要市场之一。

  当然了,这份诉讼能否成功,我们还需要拭目以待,但就小编我来看,这其实是一件很蠢的事情。照这样来说,是不是id Software要起诉所有《毁灭战士》之后的FPS游戏呢?卡普空是不是要起诉所有《街头霸王2》之后的格斗游戏呢?游戏产业的成长正是因为有无数游戏公司将优秀的创意理念不断加以改进和发展,从而才赋予了游戏业源源不断的活力,百花齐放的市场才是一个健康的市场,一家独大不是健康的市场,那是垄断。

版权侵权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蓝洞起诉堡垒之夜状告其公司侵犯了版权 侵权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是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的,如果要使用他人作品的,是需要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否则就是侵犯他人版权。那么,版权侵权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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