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风云榜

大悦城商标案二审获赔120万元 商标侵权律师费由谁承担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30 浏览:
导读:5月29日上午,二级大法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在高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5月29日上午,中粮集团诉大庆旭生房地产公司侵害“大悦城”等商标权一案在黑龙江高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二级大法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

  本次庭审包括中国庭审公开网、新浪网司法频道、黑龙江法院网、黑龙江高院官方微博、看法新闻客户端等都进行了视频直播,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进行了特别直播报道。此次直播为2018年黑龙江法院“院长示范庭公开直播季”活动拉开帷幕。直播季活动为期6个月,黑龙江省192个法院院长将公开开庭。

  中粮集团诉称,其拥有“大悦城”“JOY CITY”“悦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2016年,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

  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以大庆旭生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大庆中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中粮集团不服,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院长石时态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

  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29日上午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庭审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

  合议庭在休庭后进行了评议,当庭宣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大庆旭生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将大庆旭生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据悉,这是自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石时态主审的第四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院长主审这起社会关注的涉知识产权案件,是依法保护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全国和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商标侵权案件律师费用谁承担

大悦城商标案二审获赔120万元 商标侵权律师费由谁承担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国外一般以“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作为一般规则,但是在我国是以“谁请律师谁负担律师费”为一般原则,只有在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费才由败诉方承担,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以下涉诉案件的律师费才由败诉方承担:

  1、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7、部分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9、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10、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编辑:天下无讼)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