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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遭遇购粮诈骗 买家收货后不付款是犯罪吗怎么报案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13 浏览:
导读:6月20日,天刚蒙蒙亮,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胡河村的老刘头披了件衣服,独自来到村口,时不时向远处张望。很快,前两天和他一起卖小麦的老杨也迎面走来,他们一起等待胡老板支付收粮款。

  6月20日,天刚蒙蒙亮,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胡河村的老刘头披了件衣服,独自来到村口,时不时向远处张望。很快,前两天和他一起卖小麦的老杨也迎面走来,他们一起等待胡老板支付收粮款。

  日头升了上来,村口聚集的人越来越多,老刘头给胡老板一连拨了10个电话,可对方都没接。焦急之下,被汗水浸透衣衫的老刘头拨通了110。

  灌云警方第一时间赶到,涉及280多户农民200多万元血汗钱的购粮诈骗大案浮出水面。

  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是连云港东海籍男子胡某。6月10日至19日,胡某在该村以“打白条”付款方式,陆续收购284户农户的小麦后不知所终,涉案价值达200余万元。

  据村民反映,胡某并非第一次到村里收粮食,去年麦收季节就来过,并且如约兑现了收粮款。今年6月,胡某再次到胡河村,以略高于市场价格的收购价,向村民们发出收购邀约,村民们对其信任有加,纷纷将自家粮食卖给他。

  收购初期,胡某如约兑现了收购款,但后来几次收购过程中,胡某以各种理由拖欠,或者“打白条”给村民,承诺6月20日后支付钱款。

  6月20日,胡某并未如约支付钱款,村民们才意识到可能被骗。由于受害农户众多、涉案价值较大,灌云警方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围绕胡某开展研判,并前往东海等地开展侦查。然而,当民警赶至东海时,胡某已逃之夭夭。

  专案组确认,胡某最后一次现身灌云,是在案发前一天下午2时,从当地某银行网点取走80万元巨款后,乘坐轿车离开,此后再无音讯。

  3天后,警方在常州武进发现了胡某儿子,通过讯问得知,胡某已逃往镇江。经大量甄别分析,警方最终将藏身于窝棚内的胡某抓获,在现场查获现金两万元。专案组还在其家中菜园里挖出现金60万元,查扣了价值7万元的小麦。

  但胡某诈骗所得的钱款远不止这些。审查过程中,胡某避重就轻,一口咬定只卷走60多万元。专案组拿出证据拆穿其谎言,胡某最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及赃款去向。

  6月27日,专案组民警在胡某住处水井里、房间里起获现金87万余元,在其亲戚家起获现金49万元,后追回赃款18万元。至此,200多万元小麦款全部追回。

  经查,2017年底,胡某开始酝酿此计划。2018年麦收季节刚到,他就到灌云以略高于市场价格大量收购农户小麦后卷款而逃。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均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切勿轻信“打白条”,买卖粮食最好一手交货一手交钱,谨防上当受骗。

买家收货后不付款是犯罪吗能否报案

农民遭遇购粮诈骗 买家收货后不付款是犯罪吗能否报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成立的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诈骗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犯罪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诈骗罪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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