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修改其中一个微信昵称冒充商家收款账户,以“左手倒右手”的方式营造给商家付款成功的假象,骗得18家商店的36条香烟……湖南省江永县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一起诈骗案,两名男子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周某波以200元一天的价格雇周某纯开车帮其作案。周某波进入商店使用微信付款方式购买香烟时,先用其中一个微信号扫描商店内的收款二维码,在获取商家的微信昵称后,马上将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改成和商家一样的微信昵称,将钱款付给已改昵称的微信号后将付款成功的界面出示给商家看。商家一看收款的昵称与自己商店收款账户微信昵称一样,以为收款成功,便将香烟交给周某波。周某波随即拿着骗取的香烟上车,由周某纯驾车迅速逃离现场。
以此方式,周某波、周某纯在永州市蓝山县等7个县区流窜作案18起,共骗取18家商店共36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诈骗所得香烟价值8640元。当两人第19次行骗时为商家识破,被周围群众抓获扭送至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波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周某纯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同时对两人并处罚金,对作案使用的手机、车辆等工具予以没收。
1、诈骗罪是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撤诉;
2、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则检察院依法不追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编辑:天下无讼)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