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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当街厮打一男子劝架被捅身亡 过失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20 浏览:
导读: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经过两天两夜的蹲守,于8月14日21时30分许,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将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抓获,成功破获“2018·08·12杨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目前邱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8月12日凌晨,正值今年第16号台风“贝碧嘉”肆虐海口之际,在海口琼山区大园路凤翔新村对面的马路人行道上,一对男女当街发生激烈的争吵。

  随着争吵升级,这对男女厮打起来。在旁边的杨某某(男)见状,便上前劝架,但根本劝不住。其间,参与厮打的男子持刀将杨某某及该女子捅伤,两人随即双双倒地。该男子见状便匆匆离去。随后,120救护车及民警赶到现场。杨某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上报分局领导,分局局长高晓斌高度重视,要求分局立刻启动命案侦办机制,指令刑警大队大队长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专案组民警经过两天蹲守将嫌疑人抓获

  案发后,专案组民警冒着大雨走访现场,寻找目击者,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

  “能找监控的找监控,能找目击者的找目击者,打斗发生的时间不短,嫌疑人不可能凭空消失。”刑警大队大队长说,专案组民警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并通过技术手段第一时间锁定犯罪嫌疑人邱某某。

  专案组划定邱某某可能藏匿的两个重点区域,安排侦查员展开地毯式搜查。侦查员首先对邱某某有可能藏匿的区域内所有小旅馆、网吧展开搜查,但未发现其踪影。侦查员毫不气馁,在邱某某可能出现的另外一个暂住地蹲点守候,等待其出现。

  侦查员经过两天两夜的蹲守,于8月14日21时30分许在邱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经现场突审,邱某某对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1死1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2018·08·12杨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成功告破。

  嫌犯:看到前女友与别人“亲热”特别生气

  记者了解到,邱某某落网后,对警方的审讯很配合。邱某某称,他和曾某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以前对曾某某百依百顺,对于曾某某提出的要求都会想尽办法满足。邱某某说,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曾某某突然有所改变,他预感到曾某某在外面有人了,但一直没有找到证据。双方经过接连不断的争吵,最终确定分手。邱某某说,既然双方已分手,那么应该有各自的自由。

  邱某某和曾某某为什么凌晨时分在街头争吵并厮打呢?邱某某说,当晚他在街头发现曾某某和他人有亲昵动作,当时特别生气,遂上前与曾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升级为厮打。

  一名知情者告诉记者,在双方厮打的过程中,在一旁的杨某某看不过去,于是上前劝架,不料被邱某某持刀捅伤。杨某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受伤的曾某某目前还在治疗中。

  目前,邱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过失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男女当街厮打一男子劝架被捅身亡 过失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过失致人死亡不会判处死刑。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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