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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胎孕妇被公司"关照"岗位调动 单位解聘孕妇如何赔偿?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9-18 浏览:
导读:二胎政策出台后,如今生个“小二子”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再过四个月,扬州王女士的第二个孩子也将出生了。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她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动,受到了单位非同寻常的“关照”,而这份“关照”让她实在难以接受。

  国家放开二胎政策已有两年多,在政策鼓励下,如今生个“小二子”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再过四个月,扬州王女士的第二个孩子也将出生了。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她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动,受到了单位非同寻常的“关照”,而这份“关照”让她实在难以接受。

  怀上二胎被劝退

  王女士今年31岁,此前在仪征海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人事部门上班,今年4月份她怀上了二胎。为了不影响工作,她特地把产检都安排在周末,从未请过假。

  可就在上个月底,公司突然招聘了另一名人事文员,随后,王女士就被老板约谈。老板说,考虑到王女士怀孕,且月份越来越大,上班途中不太方便,公司建议她回去休息,后期如果有需求,再来上班。王女士觉得这就是逼着她“主动辞职”。

  这时候辞职,就意味着放弃带薪的产假和五险一金,王女士自然不愿意。这之后,公司又派来一名律师与她协商,给了王女士两个方案:一是让王女士继续上班;二是不用王女士上班,将其的社保交到生产为止,另再缴纳一个生育险。

  受到“特别照顾”

  在和家人商量后,王女士决定坚持上班。可9月10日,企业领导单独找她谈话,告知她工作岗位有了变动,文员的工作较为繁琐,所以让她坐在厕所门口,对员工上厕所的情况进行统计,看有没有人偷懒,并熟练掌握员工手册的内容,给员工进行培训。

  王女士介绍,老板还以安全为由,禁止她进入厂房和办公楼,只能守在这个车棚里。这还不算完,因为通勤距离较远,公司一直向员工免费提供班车和午餐,而突然间这些福利也针对王女士作了“试点”调整。

  根据谈话录音,海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领导称,公司的班车将采取收费制,每坐一次10元,来回20元一天,并从人事部试点实行。另外公司的食堂也开始收费,20块钱一顿,如果认为不合算,就自己带饭吃。

  除此之外,公司还要求王女士放弃休息,利用每周仅有的一天休息日培训其他员工,算作加班。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将于明年一月到期。在她和家人看来,公司这么做就是逼她主动辞职,这种做法太让人心寒,太不道德,且涉及违法。

  记者陪同王女士来到海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传达室登记进入了厂区。可没走几步,便被公司负责人拦住,门卫大爷还因此挨了批。这位负责人表示,王女士的工作调动属于内部调整,并非专门针对孕妇。平时工人玩手机,一玩就是几个小时,所以不是让王女士看厕所,而是让她监督员工。

  那么,对班车、午饭的所谓收费试点,又作何解释呢?这位负责人说,午餐和班车的收费也不是针对王女士一个人,公司正慢慢做出调整,如果认为公司安排不到位,王女士可以走法律途径。

  因为怀孕遭受如此待遇,王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她介绍,因为从事人事工作,她知道公司类似的特别“关照”已不是第一次了。之前,有员工只是备孕阶段,老板就直接将她的社保断缴了。对此,主管部门真的就无能为力了吗?王女士又该如何维权呢?

  仪征市劳动监察部门介绍,他们接到投诉后已与海牛公司取得联系,对方称,去年前年,连续招的人都有怀孕,加之公司经营比较困难,所以确实想要辞退王女士。

  但是监察部门表示,员工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位负责人建议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王女士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申请材料。但劳动仲裁庭工作人员表示,私企类似通过刁难方式威逼怀孕员工主动辞职的事时有发生,但在认定时常常陷入尴尬。因为公司必须先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仲裁部门才能介入。不过,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通过仲裁要求海牛公司恢复王女士以前的岗位。

  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女性职工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王女士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外,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行为,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单位解聘孕妇应该如何赔偿?

2018年二胎孕妇被公司关照岗位调动 单位解聘孕妇如何赔偿?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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