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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补偿标准呢?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9-27 浏览:
导读:对于城市拆迁赔偿,每个城市都会有不同的政策和标准,这主要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那么,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什么?安置政策呢?

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

2018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补偿标准呢?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8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补偿标准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2018年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什么?补偿标准呢?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但以实物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要求。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落实主要保障途径

  (一)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

  1.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的租金补贴机制。

  2.申请审核。住保房管部门应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强化违规罚则、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

  3.实行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从2015年开始试点推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明确的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1个区先行试点推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

  1.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迁中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并严格控制其他优惠政策。集体土地征迁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可按综合价进行结算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积(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转居公寓的市场评估价。建立农转居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3.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

  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按照协议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三)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各地可根据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1.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是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的责任主体。市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迁中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服务的政策指导。

  2.具体方式。政府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可有多种操作模式。

  (1)搭桥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2)预订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经被征收(补偿)人同意,征收(补偿)人也可将被征收(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补偿款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由被征收(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通过市场自行选择商品房购买,或选择搭桥服务、预订服务中的商品房,并由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以房票价值结算购房价款[如购房价款超过房票价值,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保房管、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多余的安置房源可作为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所得价款原则上专项用于货币化安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可依托市场筹集确需的安置房源,减少直接投资建设实物安置房。

  (三)完善政策支持。

  各地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减免。被征收(补偿)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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